当事人 |
任某,范某某,万某,肖某某,吴某某,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某某、万某、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吴某某:本院受理任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