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某某,赵某某,二十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甘0102民初443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十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19)甘0102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作出后,本院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因你未前来接受宣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甘0102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某某工程款271,412元;二、驳回原告徐某某对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徐某某对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原告徐某某负担8372元,被告赵某某负担3928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原告徐某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