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梁某某,乔某,幕某,侯某某,毛某某,毛某某,幕某某,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18)琼执第15号 |
案由 |
其他执行 |
公告人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执行和解暨房屋变卖征询异议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琼执第15号执行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演丰镇龙窝水库西侧海南美龙生态园住宅小区商住楼中的公寓42套及别墅10栋。后经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1月将上述房屋中第78幢第410号房(建筑面积102.29平方米)以¥10000.0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变卖给梁某某、第C幢/型第71号房(建筑面积269.37平方米)以¥15000.0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变卖给乔某、第C幢/型第53 号房(建筑面积269.37平方米)以¥15000.0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变卖给幕某瑾、第78幢第411号房(建筑面积102.29平方米)以¥10000.0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变卖给侯某某、第D幢/型第16号房(建筑面积272.36平方米)以¥15000.0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变卖给毛某某和毛某某(共同购买)。该五份房屋变卖协议签订后,上述五房买受人均已按约定支付80%购房款并由被执行人按其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协议履行偿债。现上述五房买受人拟申请执行法院裁定确认该执行和解暨房屋变卖事宜,故特此征询异议:若该等房屋开发商、承建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五房执行和解暨变卖事宜存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5日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承办法官陈铭)并附证据。逾期,我们即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上述执行和解暨变卖房屋协议,缴交剩余20%购房款并收取上述五套房屋办理相关手续等。特此公告 买受人:梁某某 乔某 幕某瑾 侯某某 毛某某和毛某某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