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益阳益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5民初6602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益阳益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05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益阳益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87 878元;2、被告益阳益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496.1 元;3、被告益阳益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33个集装箱搬离益阳市荣盛华府二期建设工程工地;4、驳回原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