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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肖某某,陈某,蔡某某,第三人-, 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102民初24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内容
蔡某某、第三人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肖某某诉被告陈某、蔡某某、第三人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1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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