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某某,陈某,蔡某某,第三人-, 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02民初245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某某、第三人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肖某某诉被告陈某、蔡某某、第三人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1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