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干某,应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摩硕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摩硕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干某、应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摩硕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七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7391、22342、24997、22338、19957、26996、5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民终10226、10214、10228、10235、10230、10239、9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干某、应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