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州安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海源恒智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4062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安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海源恒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安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40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安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海源恒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 544.5元;二、被告苏州安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海源恒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3 54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海源恒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苏州安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9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州安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