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若洪, 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圣区若洪手机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若洪、文圣区若洪手机店: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何若洪、文圣区若洪手机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案件回访表、开庭传票及保全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于2月11日14时在本院四楼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