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金某某,彭某某,孙某,第三人-彭某某, 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金某某诉你、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第三人彭某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