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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 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嘉广集(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民初81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环嘉广集(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董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与王某某、王某某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8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处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6162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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