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董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 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环嘉广集(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81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环嘉广集(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董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与王某某、王某某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8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处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6162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