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暖暖,刘媛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570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暖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03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信用卡逾期本金54998.54元并支付截至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应付未付手续费、违约金(利息、应付未付手续费及违约金均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但合计以实欠本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为限)。二、被告刘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支出的律师费27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