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荣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1102民初435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荣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诉被告李荣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1102民初4356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