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程远海,程致宽,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远海、程致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要点为:1、判令被告程远海偿还原告代偿款10658.68元;2、判令被告程远海赔偿利息损失3200.78元(利息损失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年24%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0658.68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程远海承担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2000元;4、判令被告程致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颍上县人民法院古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