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闯,严维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维华:本院受理原告刘闯诉被告严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